租屋權利義務關係再進化,租賃專法保障您的租賃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租屋權利義務關係再進化,租賃專法保障您的租賃權益
新聞摘要
  • 租屋權利義務關係再進化,租賃專法保障您的租賃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立法院於2017年11月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未來不僅是專業的房東必須依循政府訂定的租賃契約範本與房客訂立契約,一般住宅租賃契約也要依循該條例所規範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來訂定租約,使租屋的權利義務更為明確,保障租賃交易安全。
 
內政部指出,現行租賃住宅市場存在著一些權利義務不清問題,讓租賃雙方易生糾紛,例如押金上限不明、轉租資料不詳、修繕責任不清、糾紛處理不易及租賃標的物資訊不明等情事,在該條例內已針對這些影響租賃權益的重要事項進行規範,主要的6大措施如下:
 
一、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出租人於契約消滅及承租人完成租賃住宅返還時,應返還押金或賸餘押金。

二、出租人於簽約前應說明租賃期間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如出租人未於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

三、轉租人轉租時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向次承租人出示相關書面文件。

四、出租人在特定情形下(承租人毀損不修繕或賠償、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未經同意轉租他人、出租人收回重新建築)得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在特定情形下(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住宅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居住、承租人死亡)得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六、租賃契約消滅時,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遺留物限期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且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此外,為使租賃雙方獲得協助資訊及提升租賃糾紛處理效率,該條例也提供2項重要的配套措施如下:

一、由政府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成員之非營利團體,並由該團體提供租賃事務處理之專業諮詢(如貸款、保險、法律諮詢等)或教育訓練給出、承租人,以提高出、承租人處理租賃事務之能力。該團體亦可協助出、承租人進行專業協商,在發生糾紛時也能即時給予協助,加速糾紛處理效率。

二、政府免收租賃糾紛調處費用。一旦住宅租賃案件發生糾紛,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時,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且免收調處費用,減輕民眾壓力。此外,政府也將規劃設置租賃諮詢平台,提供租賃事務之諮詢服務。

 
內政部提醒,如果民眾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專法」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589)。